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1月7日,位于和平区八里台立交桥桥东侧的地铁7号线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根据和平区应急局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你作为天津科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履责到位,没做到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天津科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作为天津科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完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公司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并根据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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